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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002刑初148号

黄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抚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黄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赣1002刑初148号公诉机关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广告业务员。2002年9月12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5年9月18日被抚州市公安局临川分局执行逮捕,同年9月24日被抚州市公安局临川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6年2月1日被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4月19日经本院决定被依法执行取保候审。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刑诉(2016)1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5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2年8月8日凌晨1时30分许,被告人黄某伙同危某(已判刑)携带手套、绳子爬围墙进入抚州广播电视大学,由黄某在楼下望风,危某顺着办公大楼下水管爬入四楼电脑微机房盗得联想牌同禧500型号电脑主机一台。8月14日晚,黄某和危某将盗来的电脑主机拿到电脑店销赃时,被店主发现来历不明而报案。经认定,电脑主机价值人民币2346.5元。

公诉机关据以指控的证据有:1、物证;2、书证;3、鉴定意见;4、证人杨某、邱某甲、廖某等人的证言;5、被告人黄某的供述与辩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用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公诉机关在量刑建议书中认为被告人黄某在共同犯罪中相对于同案犯危某作用较小,宜认定为从犯。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黄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并当庭认罪。

经审理查明,危某(已判刑)和被告人黄某是抚州广播电视大学会计及微机应用专业2002届毕业生。2002年8月5日左右,危某提议去抚州广播电视大学偷电脑主机换钱用,黄某表示同意。2002年8月8日凌晨1时30分许,危某伙同被告人黄某携带事先准备好的手套和绳子等作案工具爬围墙进入抚州广播电视大学。因危某在校期间负责过电脑微机房的管理,熟悉地形,遂由危某顺着办公大楼下水管爬入四楼电脑微机房内,盗得联想牌同禧500型号电脑主机一台,黄某在楼下望风。危某盗得电脑后,用绳子把电脑主机绑好,然后把电脑主机从微机房的窗口处吊下来,黄某在楼下接住。之后二人将偷来的电脑主机藏在黄某租住的房子里面。2002年8月14日晚6时许,危某和黄某将该电脑主机拿到原华东地质学院(现东华理工大学本部)门口的一个电脑店内进行销赃时,被店主发现来历不明而报案。危某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在门口望风的黄某见危某被抓趁机逃走。2002年8月29日,公安机关将被盗的联想牌同禧500型号电脑主机发还给抚州广播电视大学。经抚州市临川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电脑主机价值人民币2346.5元。2015年9月18日17时许,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网络安全保卫队民警在接到抚州市临川刑侦大队通报网上逃犯黄某在该区日华大厦402室上班后,立即赶到日华大厦402室将被告人黄某抓获。认定上述事实,由公诉方举证,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有:1、被告人黄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危某是他在抚州市广播电视大学大专期间的同学,危某当时负责抚州市广播电视大学电脑微机房的管理。2002年8月7日,危某对他说身上没有钱用,等下去电脑微机房偷一台电脑主机卖。刚好他身上也没有钱用,他就说好。2002年8月7日左右的一天晚上,危某和他就到抚州市广播电视大学的办公楼楼下,开始实施盗窃行为。当时是他先在楼下望风,危某叫他在楼下接等下要偷的电脑,然后危某就顺着办公大楼的下水管爬到四楼的电脑微机房内偷电脑。危某上去之后过了十几分钟就用事先准备好的绳子把一台黑色的电脑主机绑好,然后把绑好的电脑主机从四楼的电脑房的窗子口处吊下来,他就在楼下接住。他拿到了电脑主机之后等危某一起走,然后把偷来的电脑主机藏在他租住的房子里面。他们商量好把这台电脑主机卖了换钱来用。到2002年8月14日左右的晚上18时许,他和危某把偷来的电脑主机拿到抚州市临川区华东地质学院(现东华理工大学本部)门口的一个电脑店内进行销赃。他当时推着他的自行车,危某用一个旅行箱把电脑主机装好,他们到华东地质学院门口卖电脑。他们走进一家卖电脑的店,问老板收不收电脑,老板说收。他们就把电脑拿出来给老板看,老板问了危某这个电脑的具体配置后就问他这个电脑怎么没有显示器,他就说他是九江人,在这里读书,显示器在家里,因为最近手上没有钱用,又要去外面实习,所以要卖电脑主机换钱用。然后危某和老板谈价钱,他就走到店外面去负责望风,以防公安机关来查。这时公安人员就到店里把危某抓住了,他看到危某被抓就赶紧逃跑了。2、同案犯危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他是2002年8月4日下午4点左右到抚州的,准备在抚州玩几天,一直住在黄某租的房子里。大概是2002年8月5日,他跟黄某说没有钱用,他们到电大去偷电脑吧,弄两个钱花。黄某也同意,因为黄某店里资金周转也不灵。最后他们定了8月7日晚到电大去偷。8月7日下午他和黄某到五皇殿商城买了一捆绳子(大约20米)和5双白色手套。8月7日下午他和黄某吃完饭后回到黄某租住的屋子里,在屋里坐到大约晚上11点半,从家里步行到附属医院对面的夜宵摊子,吃夜宵到大概1点半钟,然后二人步行到抚州电大。他们从围墙爬进去,直接到电大办公楼下。他在抚州电大读书的时候管过近二年的电脑房,知道电脑房有多扇窗子是坏的,关不上。黄某因为对地形不熟,就在下面望风。他就沿着办公楼下水管爬到位于四楼电脑房旁边的一个阳台。因为阳台跟那扇窗子粘在一起,他就从阳台直接把窗子打开进入电脑房。他偷的这台电脑因为是老师专用的,比较新,他就直接把它的主机拿下来,用绳子捆好。他在上面用手机打黄某的手机叫黄某在下面接住,他就用绳子把电脑主机从四楼吊下来,黄某在下面接住。偷到后,他们又从电大围墙爬出去,打的回黄某家睡觉,电脑主机放在黄某家里。最后他们决定把主机卖掉。8月14日早上7点多钟,他和黄某决定把电脑卖到南城去,但最后还是决定在抚州卖了去。下午大概6点多钟,黄某推着自行车,他用从五皇殿商城买来的旅行箱装好电脑,跟黄某一起到华东地质学院那条路上卖电脑,之后就被公安抓住。3、证人证言(1)杨某的证言证实:2002年8月14日傍晚6点左右,他正在店里看店,这时候有两个年轻伢仔走到店里。其中一个手里拉着一个深蓝色的旅行箱,问他“你店里要电脑吗?”他说要。这个伢仔接着说有一台电脑要卖,问他要不要。他说要先看看电脑,并问这个伢仔电脑哪里来的。这个伢仔说在九江读书,电脑是从学校拿来的,接着从旅行箱拿出一台联想牌电脑主机给他看。这台电脑主机顶盖有严重的擦划痕迹,而且主机后面的打印机接口明显是扯断的,主机内无操作系统,而且他问这个伢仔有没有购机发票,这个伢仔说没有。发现这些情况后,他就觉得这台电脑来路不明,便报案。他和这个伢仔在说话的时候,另一个伢仔进来后不久便出去,站在店门口左看右望。(2)邱某乙的证言证实:危某是她和黄某电大的同学,大家都叫危某老大。危某是8月4日左右从广东回到抚州找到她和黄某,就住在她与黄某租的房子里。她记不清楚是8月8日晚上还是过了几天晚上她在她家里看到一台蓝色的电脑主机平放在地上,她当时以为是危某买的二手货,就没问来历。危某本来想把电脑卖给她和黄某,但她和黄某觉得电脑没有什么用。8月14日晚上6点多钟,危某提了一个蓝色旅行箱跟黄某出去,她一直在家里。大概7点多钟,黄某回来找她说出了事,危某可能被抓住了。黄某就跟她说那台电脑是从电大偷来的,黄某想去自首,别人说事情很麻烦,黄某害怕就不敢去自首。(3)廖某的证言证实:2002年8月7日晚上,他和同学潘小兵在电脑房隔壁小房间睡觉,当晚没有发现电脑房有什么异常动静。第二天早上八点钟他才发现电脑房一台联想同禧500型电脑主机被盗。他起床的时候电脑房大门是锁上的,没有什么痕迹,窗户有一扇是打开的。他估计犯罪嫌疑人是从一楼阳台爬窗子进来偷的。(4)陈某的证言证实:他担任过抚州市广播电视大学99级会计和微机应用专业的班主任,他记得99级班上有两名学生,名叫黄某和危某,危某在2002年因涉嫌盗窃学校的电脑主机被公安局抓住,后来判了刑。陈某辨认出3号就是黄某。4、书证、物证(1)抓获经过证实:2015年9月18日17时许,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网络安全保卫队接到抚州市临川刑侦大队通报,网上逃犯黄某在厦门市湖里区日华大厦402室上班。接报后湖里分局网络安全保卫队民警赶到日华大厦402室抓获被告人黄某。(2)物证照片壹张证实:被盗电脑主机照片在卷。(3)抚州广播电视大学2002届毕业学生名册证实:黄某、危某是抚州广播电视大学99级会计及微机应用专业学生,2002年毕业。(4)领条证实:抚州广播电视大学2002年8月29日领回被盗的联想牌同禧500型号电脑主机一台。(5)(2002)临刑初字第263号刑事判决书证实:同案犯危某因犯盗窃罪,2002年11月11日被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6)常住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黄某出生于1979年9月29日,案发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力。5、鉴定意见江西省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鉴定结论书证实:经抚州市临川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联想同禧500型电脑主机壹台认定价值为2346.5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抚州广播电视大学联想牌同禧500型电脑主机一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346.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系共同犯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在共同犯罪中相对于同案犯危某作用较小,宜认定为从犯。经查,危某是本案犯意的提起者,负责实施具体的盗窃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黄某负责望风,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故公诉机关该意见与事实及法律相符,本院予以采纳,对被告人黄某应当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当庭自愿认罪,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且被告人黄某本次犯罪之后没有再进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经对其社会调查,对其适用非监禁刑在其所在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结合本案案情和量刑情节,可对其宣告管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判处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周 欣

人民陪审员 龚 敏

人民陪审员 丁丽玲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武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