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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202执恢67号之一

罗祖乾与李拥军、覃水界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河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罗祖乾,李拥军,覃水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202执恢6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罗祖乾。被执行人李拥军。被执行人覃水界。申请执行人罗祖乾与被执行人李拥军、覃水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金民初字第3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罗祖乾已于2016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即日立案,立案号为(2016)桂1202执恢67号。截止恢复执行立案之日,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307924元,利息48934元。承担案件受理费6969元,评估费4500元,执行费4519元。本案在执行中,本院已执行得款368327元支付申请执行人。执行费4519元被执行人已交纳。现案件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金民初字第38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韦汉吉

审 判 员  黎林波

代理

审判员  蒙万谋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玉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