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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404民初1016号

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峄城支行与郑均刚、孙井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8-03-16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峄城支行,郑均刚,孙井侠,孙井华,韩业强,李东,李明会,王良喜,李三才,姚纯友,韩磊,韩兵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04民初1016号原告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峄城支行。住所地:枣庄市峄城区中兴大道253号。组织机构代码16460087-0。负责人段兴武,行长。委托代理人秦晖,男,197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峄城区,系该行工作人员,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姜林,男,1988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峄城区,系该行工作人员,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郑均刚,男,1967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峄城区。被告孙井侠,女,196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峄城区。被告孙井华,男,195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峄城区。被告韩业强,男,197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峄城区。被告李东,男,1969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峄城区。被告李明会,男,196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峄城区。被告王良喜,男,1965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峄城区。被告李三才,男,1969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峄城区。被告姚纯友,男,195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峄城区。被告韩磊,男,1980年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峄城区。被告韩兵,男,198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峄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峄城支行与被告郑均刚、孙井侠、孙井华、韩业强、李东、李明会、王良喜、李三才、姚纯友、韩磊、韩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峄城支行未按期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二条,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敏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朱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