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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02执223号

宣城市永林建材有限公司与王其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6-25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宣城市永林建材有限公司,王其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02执223号

申请执行人:宣城市永林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

法定代表人:陶永清,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王其萱,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申请执行人宣城市永林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其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4日作出的(2015)宣民一初字第0368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材料款97700元及违约金,案件受理费1218元,保全费1120元,并承担执行费1645元。本案在执行中扣划被执行人王其萱银行存款3038.22元,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对此事实申请执行人予以认可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据此,本院依法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作出后,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2015)宣民一初字第03687号民事判决主文剩余债权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冯龙宝

审判员  刘廷伟

审判员  徐 琛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 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