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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29行审88号

伊川县国土资源局、马超鹏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3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伊川县国土资源局,马超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329行审88号

申请执行人:伊川县国土资源局

被执行人:马超鹏申请执行人作出的伊国土资执罚字(2015)第07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指定的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强制执行,经合议庭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执行伊国土资执罚字(2015)第07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审 判 长  朱小航

审 判 员  姜军芳

人民陪审员  李红军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芳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