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2民初字1732-1号原告王某某。被告王某某。被告温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温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
审判员 吴 艳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贺永强 来自: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温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2民初字1732-1号原告王某某。被告王某某。被告温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温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
审判员 吴 艳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贺永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