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822民初字1732-1号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温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6-26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某某,温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2民初字1732-1号原告王某某。被告王某某。被告温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温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

审判员 吴 艳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贺永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