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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02执1109号

申请执行人任艺与被执行人任军舰抚养费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任艺,任军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02执1109号申请执行人任艺,女,2008年1月2日出生,汉族,学生,住河南省信阳市。法定代理人王晶,女,1981年2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址同上。被执行人任军舰,男,1977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河南省驻马店市。申请执行人任艺与被执行人任军舰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5日立案执行。本院(2015)驿少民初字第24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任军舰至今未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任军舰的银行存款55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相等金额的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军

审判员 张建军

审判员 职静梅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高雪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