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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92执685号之一

王胜与刘付兵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胜,刘付兵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92执68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胜。被执行人刘付兵。上列当事人之间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威经技区民重字第977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期间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判决书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4)威经技区民重字第97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执行费216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菊涛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 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