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92执68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胜。被执行人刘付兵。上列当事人之间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威经技区民重字第977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期间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判决书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4)威经技区民重字第97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执行费216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菊涛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 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