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新执字第167号
申请执行人:王天峰。
被执行人:任衍国。王天峰与任衍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新民初字第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4年3月1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2875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任衍国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天峰亦不能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王天峰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新民初字第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党国
审 判 员 丁 宁
人民陪审员 程卫东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 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