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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执字第167号

王天峰与任衍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天峰,任衍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新执字第167号

申请执行人:王天峰。

被执行人:任衍国。王天峰与任衍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新民初字第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4年3月1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2875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任衍国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天峰亦不能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王天峰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新民初字第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党国

审 判 员  丁 宁

人民陪审员  程卫东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 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