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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122执370号

葛成林与刘青松、何美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葛成林,刘青松,何美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122执370号申请执行人葛成林,男。被执行人刘青松,男。被执行人何美玉(刘青松之妻)女。申请执行人葛成林与被执行人刘青松何美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葛成林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莒民初字第245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青松何美玉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标的款:48000元、案件受理费:40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1月15日向被执行人刘青松何美玉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其7日内履行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又向其发出报告财产令,限其将财产情况在10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报告,被执行人刘青松何美玉未向本院报告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在本院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青松何美玉长期外出,下落不明,且家中无可供执行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刘青松何美玉长期外出,下落不明,且家中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莒民初字第245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志刚

审判员  刘永保

审判员  宗云剑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庆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