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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81民初2492号

海宁同正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与杜广辉、广西飞进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8-06-13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海宁同正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杜广辉,广西飞进加固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81民初2492号

原告:海宁同正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海洲街道塘南西路1号1405室。组织机构代码69362783-3。

法定代表人:马卫琴,副经理。

被告:杜广辉,男,197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

被告:广西飞进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亭子乡白沙村二队115号201号房。组织机构代码59133237-2。

法定代表人:徐欢欢,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宁同正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飞进加固工程有限公司、杜广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宁同正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西飞进加固工程有限公司、杜广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海宁同正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章楚熊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于 洪·?PAGE?2?··?PAGE?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