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83财保43号申请人未坤娟。委托代理人庞贵恩,女,安国市固城村人。被申请人周浩。
申请人未坤娟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周浩所有的并由其驾驶的冀C号小型轿车一辆进行保全。申请人未坤娟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未坤娟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周浩���有的冀C号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诉讼保全费220元,由申请人未坤娟预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杰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石博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