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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83财保43号

未坤娟与周浩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国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6-24
所属地区
安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未坤娟,周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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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83财保43号申请人未坤娟。委托代理人庞贵恩,女,安国市固城村人。被申请人周浩。

申请人未坤娟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周浩所有的并由其驾驶的冀C号小型轿车一辆进行保全。申请人未坤娟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未坤娟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周浩���有的冀C号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诉讼保全费220元,由申请人未坤娟预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杰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石博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