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11执263号申请执行人吴浕。被执行人合肥市华明搬运服务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6082640-2),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马鞍山南路429号创智广场5幢1208室。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浕与被执行人合肥市华明搬运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合肥市包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包仲裁字(2015)324号仲裁裁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韩延凤
审判员 余振海
审判员 张文曦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晓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