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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翁法执字第2294-1号

李振杰与张志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振杰,张志军,鲍云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翁法执字第2294-1号申请人李振杰,男,1991年7月12日出生,蒙古族,职员,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张志军,男,1975年1月3日出生,汉族,职工,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鲍云明,男,1978年3月6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翁牛特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翁民初字第3870号民事判决书(案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张志军中国工商银行翁牛特旗乌丹支行有工资发放(账号为62155xxxxxxxxx)。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张志军在中国工商银行翁牛特旗乌丹支行的工资账号(账号为62155xxxxxxxxx)予以冻结,冻结期限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静波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郝伟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