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民辖终1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曹县德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组织机构代码:57393936-5。法定代表人张卫军,该公司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吕天龙,男,198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原审被告商丘市帮克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法定代表人魏海勇,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曹县德丰置业有限公司不服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16)豫1402民初229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曹县德丰置业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曹县德丰置业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曹县,本案应由曹县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未收到被上诉人吕天龙的款项,与吕天龙不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吕天龙起诉商丘市帮克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已经超过保证期间,将该公司列为被告明显是规避法律,转移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吕天龙没有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因借款合同(主合同)和担保合同的履行发生纠纷,出借人吕天龙提起诉讼,要求借款人曹县德丰置业有限公司承担还款责任,担保人商丘市帮克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管辖,原审依据担保人商丘市帮克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梁园区为由确定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不当,依法应予纠正。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属于合同纠纷的一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对本案都有管辖权。本案中,主合同被告曹县德丰置业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曹县,则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关于本案的合同履行地问题,因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接收货币一方为吕天龙,吕天龙住所地在睢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应为商丘市××区。关于上诉人曹县德丰置业有限公司所主张的其与吕天龙之间不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及担保人不是适格被告问题,不属于管辖权异议案件审查范围,本院对此不予评析。综上,原审法院不是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上诉人曹县德丰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成立,对其要求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审理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16)豫1402民初2290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移送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袁功景
审判员 庞伟涛
审判员 王 锋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孟依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