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902执125号
申请人:韩永义,男,1962年7月24日生,汉族,工人,现住安徽省利辛县巩店镇韩营村韩营第34户。
被执行人:七台河市宏安煤矿。
法定代表人:王建国,矿长。申请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七劳人仲字【2015】第491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02月0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02月0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6年02月07日前履行七劳人仲字【2015】第491号仲裁裁决书所确定的138,031.90元给付义务。因申请人家里关于此笔案件款发生纠纷,待纠纷处理完毕后再申请恢复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2016)黑0902执12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人如发现有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供执行的可再次提出申请执行。
三、再次提出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杜俊峰执行员 :姜海涛执行员 : 吴 盛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亚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