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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21民初3330号

原告邰红光诉格林西木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邰红光,格林西木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1民初3330号原告邰红光,男,1968年6月2日出生,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初中文化,农民。被告格林西木格,女,67岁,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邰红光诉格林西木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原告邰红光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邰红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邰红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7元,由原告邰红光负担。

审判员 杨乌日图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包 高 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