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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2民初2002号

山东单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闫磊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山东单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闫磊,祝桂香,马德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2民初2002号原告山东单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时培行。委托代理人姜涛。委托代理人谢宇。被告闫磊,男,1987年6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祝桂香,女,1957年8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马德州,男,1962年2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单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闫磊、祝桂香、马德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单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单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闫磊、祝桂香、马德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793元,减半收取489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齐慧慧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