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4民初字第1817号原告浙XX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景芳五区景苑公寓内。法定代表人徐爱秀,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玲、朱沈楼(特别授权),浙江弘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雷鹤,男,1969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户籍所在地杭州市上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浙XX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朱雷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25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XX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按规定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浙XX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陈维专二O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无
书记员 李晓斐?PAGE?-?PAGE?2?-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