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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承民初字3461号

承德乾隆醉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池献平、张立国、承德县帝豪娱乐会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6-24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承德乾隆醉酒业有限责任公司,池献平,张立国,承德县帝豪娱乐会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承民初字3461号原告承德乾隆醉酒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汤捷。委托代理人杨文阁,北京大煊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101199910598410。被告池献平。被告张立国。二被告委托代理人赵洪泽,河北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承德县帝豪娱乐会所。负责人杨培军。

原告承德乾隆醉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乾隆醉酒业公司)与被告池献平、张立国、承德县帝豪娱乐会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11月20日、2016年6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乾隆醉酒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文阁、被告池献平及张立国的委托代理人赵洪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承德县帝豪娱乐会所的负责人杨培军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乾隆醉酒业公司诉称:2010年5月29日,原告通过承德中达拍卖有限公司以公开拍卖房屋租赁权的方式对外公开出租房屋,李某某竞拍成功。2010年6月9日,原告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李某某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约定乙方租用甲方位于板城大街原办公楼西侧一、二层(原保龄球馆)房屋面积约703平米(此数据仅供参考,以拍卖实际现状为准),租期六年从2010年8月1日到2016年8月1日,租金每年19万元,上交租,乙方于每租赁年度结束前即6月30日交下一年的租金。同时约定乙方未按时支付租金视为乙方自动解除租赁关系,赔偿给甲方造成的损失。2010年7月17日,原告与李某某另行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约定其租用原告位于板城大街原办公楼西侧房屋(一楼烧火间及对应二层)面积约185.6平米(此数据仅供参考,以实际现状为准),租期六年从2010年8月1日到2016年8月1日,合同一年一签,可连续续租六年,租金每年5.5万元,合同签订后七天缴纳本年度租金,下一年的租金与通过拍租房屋租金同时缴纳。上述两份合同生效后,李某某与被告池献平、被告张立国合伙成立承德县帝豪娱乐会所,登记负责人为杨培军。2012年1月6日,李某某将承德县帝豪娱乐会所转让给杨培军经营。此前被告方以池献平的名义足额交纳了上述房屋租赁五年的房屋租金,第六期租金按照合同约定应该在2015年6月30日前交纳,但被告方没有在合同约定的交纳租金期间交纳。原告多次催促,各被告之间以各种理由互相推拖,原告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为此,原告特依法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李某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四被告立即将占用的租赁房屋腾空交回原告;四被告立即连带支付拖欠原告的房屋租金每月20416.67元及其利息。三被告辩称:1、本案的被告主体是张立国、池献平,因为李某某于2011年10月11日将其股份转让给张立国、池献平。目前,合同的实际履行人是张立国和池献平,即本案适格主体。2、被告所承租面积为950平方米的房屋实际面积只有780.32平方米,原告存在欺诈行为。2013年,被告发现原告的房屋使用面积严重不足,被告多次找原告要求赔偿,原告答应拆迁时各项损失一次性赔偿。3、原告对被告租赁的房屋没有及时修缮防水,造成4个房屋漏水,原告因要拆迁拒绝维修,造成被告至今无法经营。4、2015年10月20日,原告向各租房户发放《关于催缴房屋租金和取暖费的通知》,2015年11月至2016年3月份的房屋租金给予优惠免交。所以被告有权拒绝支付此期间的租金。综上所述,原告丧失商业信誉,违反合同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鉴于原告的欺诈和防水修缮不当给被告造成严重的违约行为,被告有权依据法律规定拒绝向原告履行支付租金的要求。请法院查清事实,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本院审理查明:2010年5月29日,原告乾隆醉酒业公司通过承德中达拍卖有限公司以公开拍卖房屋租赁权的方式对外公开出租房屋,李某某竞拍成功。2010年6月9日,原告乾隆醉酒业公司(出租方、甲方)与李某某(承租方、乙方)签订《房屋租赁协议》,该协议主要约定甲方将位于承德县板城大街承德县乾隆醉酒厂原办公楼西侧楼一、二层(原保龄球馆)租赁给乙方;租用房屋建筑面积约703平米(此数据仅供参考,以拍卖实际现状为准);租赁期限为六年,即从2010年8月1日到2016年8月1日,六年租金共计114万元,即每年19万元,上交租,最后一次租金交付时间为2014年8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2010年7月17日,原告乾隆醉酒业公司(出租方、甲方)与李某某(承租方、乙方)另行签订《房屋租赁协议》,该协议主要约定甲方将位于承德县板城大街承德县乾隆醉酒厂原办公楼西侧楼一楼烧火间及对应二层(原拍租时计划拆除部分)租赁给乙方;租用房屋建筑面积约185.6平米(此数据仅供参考,以实际现状为准);租赁期限为一年,即从2010年8月1日到2011年8月1日,本合同一年一签,在无特殊情况下,乙方可连续续租六年(租金不变),如甲方确需拆除或使用该房屋,双方协商解决;租金每年5.5万元,本合同签订后七天内缴纳本年度租金,下年度租金与通过拍租房屋租金同时缴纳。上述两份合同生效后,原告乾隆醉酒业公司将上述两处房屋交付给李某某使用。李某某与被告池献平、被告张立国在所租赁的房屋内成立被告承德县帝豪娱乐会所,登记负责人为杨培军。2012年2月20日,李某某退出承德县帝豪娱乐会所的经营,由被告池献平、被告张立国实际经营至今。被告方已交纳了2010年8月1日到2015年7月31日的房屋租金,2015年8月1日至2016年8月1日的房屋租金没有交纳。2015年10月30日,原告乾隆醉酒业公司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李某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四被告立即将占用的租赁房屋腾空交回原告;四被告立即连带支付拖欠原告的房屋租金每月20416.67元及其利息。2016年6月20日,原告乾隆醉酒业公司以本案涉及的房屋租赁期限即将届满,要求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已无实际意义,故撤回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诉讼请求,其他诉讼请求不变。另查明:2016年6月20日,原告乾隆醉酒业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李某某的诉讼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乾隆醉酒业公司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对被告李某某的撤诉。关于被告池献平及张立国提出所租赁的房屋面积不符合合同约定,以及原告对租赁的房屋没有及时修缮造成损失等问题,已另案提起诉讼。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房屋租赁协议》两份及交割单;2、李某某的转让确认书、合伙协议书及合资出资转让协议;3、原、被告的陈述。

本院认为:原告乾隆醉酒业公司与李某某签订的两份《房屋租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池献平及张立国于2012年2月20日以后在所租赁的房屋内实际使用经营至今,应当依据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给付原告乾隆醉酒业公司2015年8月1日至2016年8月1日的房屋租金24.5万元。原告乾隆醉酒业公司要求被告承德县帝豪娱乐会所给付租金,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被告池献平及张立国提出所租赁的房屋面积不符合合同约定,以及原告对租赁的房屋没有及时修缮造成损失等问题,因已另案提起诉讼,故本案不予审理。综上所述,本院为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池献平与被告张立国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承德乾隆醉酒业有限责任公司2015年8月1日至2016年8月1日的房屋租金人民币24.5万元;驳回原告承德乾隆醉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逾期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之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75.00元,由被告池献平和张立国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宫学金

代理

审判员  胡 馨

人民陪审员  杨志东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周建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