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602执恢22号申请执行人滨州市财昌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原滨州市财昌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滨州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苏立民,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戈,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中华,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滨州市正元畜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被执行人山东滨州滨胜酿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法定代表人张行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敏石,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行奎。委托代理人王敏石,山东××律师���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建立。本院在执行(2016)鲁1602执恢22号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2014)滨商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曲新林
审判员 高 健
审判员 张俊杰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宏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