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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024民初934号

东宁县康达农副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董宪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案件

法院
东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东宁县康达农副产品有限责任公司,董宪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024民初934号原告东宁县康达农副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宁市东宁镇。法定代表人邵春参,男,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董久震,黑龙江董久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宪民,男,汉族,其它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东宁县康达农副产品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董宪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0日以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宁县康达农副产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46元,减半收取1373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于冬梅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