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223执36号申请执行人王桂玲,女,住所地扎旗好力保乡。被执行人刘洪金,男,住所地扎旗音德尔镇。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执行王桂玲申请刘洪金健康权纠纷一案,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扎赉特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扎民初字第1784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刘洪金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王桂玲案款5000.00元,承担执行费5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洪金与王桂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王桂玲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2223执36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兴刚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 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