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字第06661号
原告:沈某某。
被告:黄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某某诉被告黄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沈某某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黄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沈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40元(已减半),由原告沈某某负担。
审判员 马 超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中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