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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602执恢254号

吴辉国与山东龙兴食品有限公司、滨州市茂顺木业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吴辉国,山东龙兴食品有限公司,滨州市茂顺木业有限公司,牟建社,山东省博兴县宏香油脂有限公司,王俊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602执恢254号申请执行人吴辉国,胜利××职业学校退休职工。委托代理人石秀健,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长征,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山东龙兴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兴县。法定代表人牟建社,总经理。被执行人滨州市茂顺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兴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镇,总经理。被执行人牟建社,山东××××食品有限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山东省博兴县宏香油脂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兴县。法定代表人王俊生,总经理。被执行人王俊生,山东省××香油脂有限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2016)鲁1602执恢254号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查找被执行人财产,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2013)滨民三初字第16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曲新林

审判员  高 健

审判员  张俊杰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宏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