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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民初8128号

徐徐与周小强、周华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徐徐,周小强,周华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8128号

原告:徐徐。

委托代理人:吴建芬。

被告:周小强。

被告:周华琴。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徐与被告周小强、周华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徐徐明确表示不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申请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许嘉伟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代

书 记员  黄阳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