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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11执9号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与顾惠康、陈爱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顾惠康,陈爱娟,唐纪明,朱小雪,陈忠,张改娣,江苏华科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111执9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住所地镇江市。负责人李云霞,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辛学慧、姜琪,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顾惠康。被告陈爱娟。被告唐纪明。被告朱小雪。被告陈忠。被告张改娣。被告江苏华科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法定代表人顾惠康。

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与被告顾惠康、陈爱娟、唐纪明、朱小雪、陈忠、张改娣、江苏华科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润商初字第21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法律文书:

一、被告顾惠康、陈爱娟欠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借款本息1329289.36元(利息计算截止2015年5月26日,之后的利息按合同的约定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

二、被告顾惠康、陈爱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律师费37186元。

三、被告唐纪明、朱小雪、陈忠、张改娣、江苏华科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对被告顾惠康、陈爱娟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案件受理费17098元减半收取854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3549元,由被告共同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顾惠康、陈爱娟、唐纪明、朱小雪、陈忠、张改娣、江苏华科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信息、车辆信息、房产信息、工商登记信息,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银行存款8835元,其他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信息,执行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车辆下落,其房产在银行有抵押贷款,本院已诉讼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信息,现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采取了相应的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润商初字第21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国根

审判员  谢春雨

审判员  单立新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唐文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