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2民初字1538-1号原告张某某。被告闫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闫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
审判员 李向奇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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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闫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2民初字1538-1号原告张某某。被告闫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闫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
审判员 李向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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