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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623民初1324号

刘某某诉幸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7-01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刘某某,辛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23民初1324号

原告: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赖青,四川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辛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6月17日以“已与被告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自愿拆回对被告辛某某的起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对被告辛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周辉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肖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