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02执764号申请执行人王宗红,女。被执行人孙志伟,男。上述当事人间借贷纠纷一案,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15)威环民初字第1954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中止情形消失后,当事人可以申请恢复本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陈晓东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少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