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3民初1326号
原告:延边兴旺建筑安装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丽,经理。诉讼代理人:王雪,公司。
被告:刘振成,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延边兴旺建筑安装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刘振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延边兴旺建筑安装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延边兴旺建筑安装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 花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春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