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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赤壁执字第111号

鲍传珍与任建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7-02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鲍传珍,任建和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赤壁执字第111号申请执行人鲍传珍。被执行人任建和。鲍传珍与任建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0日作出(2014)鄂赤壁民初第1595号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责令被执行人任建和支付执行款1400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通过银行、工商、车管、房产协助调查,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查明申请执行人未受偿债权为140000元。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赤壁民初第1595号的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胡建斌

审判员  文 斌

审判员  尹华平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吴纯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