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927民初字2172号原告刘伟宁,女,1980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南皮县。委托代理人张健,河北宏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庆治,男,197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南皮县。
原告刘伟宁与被告张庆治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庆治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伟宁诉称,被告因急需用钱向我借款18000元,并于2014年10月26日书写借条一张,经我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没有偿还借款,特具状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8000元及利息。被告张庆治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6日,被告张庆治在原告处借款18000元,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经原告对此催要,至今没有偿还借款,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8000元及利息,为支持以上主张,原告提交了被告书写的借条一张。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被告张庆治偿还借款18000元,有原告提交的被告书写的借条为证,证据充分,本院予以采信,被告应予以给付。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因双方未约定利息,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
判决如下:被告张庆治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刘伟宁借款18000元。案件诉讼费250元,由被告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杜艳艳
审判员 刘鸿恩陪审员 李 阳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毕盛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