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103执1423号

河南盛世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刘红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7-01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河南盛世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刘红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3执1423号申请执行人河南盛世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刘红敏,女,汉族,1980年12月4日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二七民初二字第1528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的河南盛世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请执行刘红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39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红敏银行存款2241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明

审 判 员  毛建

代理

审判员  李魁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刘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