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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管民小字第202号

晁储武与寇建伟、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7-04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晁储武,寇建伟,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管民小字第202号原告晁储武,男,1971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亚楠,郑州市管城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张占枝,郑州市管城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寇建伟,男,1976年9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代表人王涛,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晁储武诉被告寇建伟、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晁储武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晁储武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晁储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晁储武负担。

审 判 长  刘 奇

人民陪审员  张春菊

人民陪审员  蔡玉林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孙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