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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622民初603号

刘春生与王洪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春生,王洪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622民初603号原告刘春生,男,1963年4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洪标,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春生诉被告王洪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春生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洪标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春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春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6元,减半收取63元,由原告刘春生负担。

审判员  段绍光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高亚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