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81执207号申请执行人王永俊。申请执行人赵清杰。申请执行人张建玲。申请执行人王梦雅。被执行人赵海阳。被执行人李群臻。被执行人乐陵市大地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兴中,经理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通民初字第51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询有关房地产管理部门、公安���关车辆管理中心、市场监督管理局及银行业金融机构,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现产。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通民初字第5136号民事判决书债权人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郝志华
审判员 袁 欣
审判员 李 鹏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盖晓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