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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3执489-2号

申请执行人孙丰玉与被执行人张宏珠提取裁定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孙丰玉,张宏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83执489-2号

申请执行人:孙丰玉,男,1968年7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

被执行人:张宏珠,女,1990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执行人孙丰玉与被执行人张宏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孙丰玉以本院(2013)莱州民初字第527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宏珠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张宏珠有工资收入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张宏珠在莱州市强信机械有限公司的工资收入1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 强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恩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