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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36民初491号

原告付双双诉被告刘伟兴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顺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7-02
所属地区
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付双双,刘伟兴,王润凯,陈润泽,苏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新市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6民初491号原告付双双,女,汉族,保定市顺平县。被告刘伟兴,男,汉族,保定市顺平县。被告王润凯,男,汉族,上海市奉贤区。被告陈润泽,男,汉族,保定市顺平县。被告苏坤,女,汉族,保定市顺平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新市支公司,地址:保定市景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付双双诉被告刘伟兴、王润凯、陈润泽、苏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新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付双双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利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双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付双双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贾国庆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葛孟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