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106执124号

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7-01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6执124号张玉茹,女,汉族,1968年7月2日出生。虎杰础,男,汉族,1967年1月2日出生。张玉茹申请虎杰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上民初字第1008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虎杰础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申请人书面申请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上民初字第1008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江发兵

审判员  王 宁

审判员  周锐锋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闫鸿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