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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4执666号

刘小珍与朝阳区单凤眼美容院美容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7-05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小珍,朝阳区单凤眼美容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04执666号申请执行人刘小珍,女,住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朝阳区单凤眼美容院,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实际经营者王鑫蕾,女,住长春市绿园区案由:美容服务合同纠纷本案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朝民初字第2961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因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了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朝民初字第296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伟超

审判员  郭俊立

审判员  李长顺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世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