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81执19号
申请执行人:吴某,1950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
被执行人:毛某甲,1969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系原告吴某长子。
被执行人:毛某乙,1971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系原告吴某次子。申请执行人吴某与被执行人毛某甲、毛某乙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9日作出的(2015)宁民一初字第010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三)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宁民一初字第0100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浩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郑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