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7民初10734号原告程玲,女,1988年2月1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法定代理人王素妹(系原告程玲之母),1956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被告朱海龙,男,1976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程玲诉被告朱海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原、被告双方的纠纷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要求撤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玲撤回起诉。
审判员 李 明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沈晓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