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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5执472号

李培光与杜满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培光,杜满先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5执472号申请执行人李培光,男,1972年1月28日出生,汉族,胶州市人。被执行人杜满先,男,1964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培光与被执行人杜满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核查,也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到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莱西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商初字第11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的,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宫良基

审判员  高培峰

审判员  任永谦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姜俊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