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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522民初1051号

于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利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于某,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22民初1051号原告于某,男,汉族。被告张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某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以原、被告需自行协商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于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于某负担。

审判员  王园园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赵钟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