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科执字第766号申请执行人吴凤香,女,1971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乌兰浩特市。被执行人王海荣,女,196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科右前旗。申请执行人吴凤香与被执行人王海荣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一案,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科民初字第70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海荣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吴凤香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王海荣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9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1月14日向被执行人王海荣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6年5月5日,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2016年6月20日,申请人吴凤香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六条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科执字第76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两年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子厚执行员 包金锁执行员 李青山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魏晓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