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内0426民初2429号原告王志峰,男,197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赤峰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翁牛特旗支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乌丹镇全宁路中段。负责人于亚军,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艳红,系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志峰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翁牛特旗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双方正在协商解决,申请中止审理。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
审判员李丹青
二0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荀孟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