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481执1756号移送单位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刑庭,住所永安市南山二路66号。被执行人李志强,男,198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清流县嵩溪阳关农业有限公司股东,家住福建省清流县。永安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1日作出的(2014)永刑初字第347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志强尚欠罚金10000元。执行中,向被执行人李志强发出立即执行通知书、执行告知书、执行决定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并将被执行人李志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永刑初字第347号刑事判决书有关罚金用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檀 飞
审判员 王伟显
审判员 陈敏霞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清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