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奎执字第1059-2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龙楷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魏宝良。被执行人陈延秋。被执行人齐海波。被执行人邹玉平。关于申请执行人山东龙楷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魏宝良、陈延秋、齐海波、邹玉平追偿权纠纷一案,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奎商初字第9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的财产经拍卖后仍无法变价。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23条、第27条、第28条、第29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魏宝良名下车号为鲁G×××××汽车一辆作价239400.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山东龙楷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抵偿债务。[车号为鲁G×××××汽车的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山东龙楷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时起转移]。
二、申请执行人山东龙楷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文智
审判员 高 彬
审判员 陈俊山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 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