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巨商初字第2177号原告赵之会,男,196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委托代理人田晓峰,山东百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冬良,男,1982年3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被告余兴波,男,1966年7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巨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之会与被告张冬良、余兴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之会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张冬良、余兴波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之会撤回对被告张冬良、余兴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杨德山
审 判 员 谷家俊
人民陪审员 左伯向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 杰 微信公众号“”